記者今日從山東省政府網站獲悉,《山東省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4年6月16日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申辦國際、洲際、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和山東省運動會,現有訓練、比賽場館設施數量應當達到承辦競賽所需總量的70%以上,舉辦體育競賽需嚴格經費預算管理,一般不搞大型團體文藝表演、大型焰火燃放。
申辦國際、洲際、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應具備比賽所需全部場館
記者了解到,《辦法》適用于在山東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國際、洲際和全國、全省性的綜合性體育競賽,行業體育競賽,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工作機制。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加大對城市社區和農村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逐步實現城鄉公共體育設施均等化。
此外,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具備滿足賽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礎設施;符合安全、衛生、消防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設備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賽事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競賽項目規定的競賽規程、實施方案等條件。
《辦法》規定,申辦國際、洲際、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和山東省運動會,現有訓練、比賽場館設施數量應當達到承辦競賽所需總量的70%以上;申辦國際、洲際、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以及舉辦其他省級體育競賽,應當具備承辦比賽所需的全部場館。
新建體育場館賽后需對社會開放 不得安排與競賽沒直接關系的交流、展示
確需新建體育場館的,應當按照國家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標準,根據人口數量和競賽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并統籌學校、社區體育場館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場館建設應當符合節能環保、無障礙通行、安全和賽后綜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觀簡潔、設施先進。同時,新建體育場館賽后依法交由學校、社區或者其他機構管理使用并對社會開放。
不僅如此,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嚴格控制規模、規格,嚴格經費預算管理,控制和壓縮經費支出,不得安排與競賽沒有直接關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動,一般不搞大型團體文藝表演、大型焰火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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