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記者探訪了14所在京高校發現,過半數的大學體育場館對市民設有“門檻”,有的安裝門禁實行封閉式管理,不接納市民入內;有的是限時限區免費開放;有的則對外實行入場收費。(《北京青年報》8月29日)
討論大學體育場館開放,首先需要厘清原則性問題,即應不應該開放。今年6月國務院印發《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其中明確要求:確保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和符合開放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這是全民健身計劃的方略安排,大學體育場館開放原則上是應該的。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大學的社會功能之一即是服務社會。
然而現實生活中,大學體育場館開放與否、乃至到底如何開放,卻一直爭議不斷。有些發達國家的大學,建校伊始就是融合于社區之內的,本身并沒有圍墻;國內大學習慣了“自成門戶”的風格,開放起來確需過程。而且,大學在開放體育場館中也不無困難,不少大學都經歷過一條“封閉-開放-再封閉”的曲折過程。但在一些有健身需求的市民看來,公共資源理應姓“公”,大學應該無條件開放。
應該澄清的是,大學之于整個社會來講,確屬公益性的公共資源;而于校內資源的配置來說,首先應該滿足大學生的需求,以及保障校內運動隊的訓練。否則,大學的體育場館就與公共體育場館別無兩樣,這種趨同的邏輯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大學體育場館正規開放,若遇到市民與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外來人員因設施因素受傷,以及經年累月的場館管理、維護成本,都或許成為大學不可承受之重。正因如此,在國務院印發的通知中,公共體育場地設施開放沒有附加條件,而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開放的前提是“符合開放條件”.
所以,大學體育場館開放并與周邊社區融合,以滿足居民健身需要雖是一種必然趨勢,但應該建立起一種平衡機制。這個平衡機制至少包含三方面內容。一者,市民健身需要與學生鍛煉、上課以及學生運動員訓練之間的平衡。二者,大學與市民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亦需平衡和厘清,大學的義務何在,鍛煉者的責任幾何,應該有明確的規范性契約條款。更重要的是,大學體育場館開放后,因使用頻率增加而導致的管理、維護、破損、維修等費用,應有明確的資金來源。目前情況下,一些高校對校外人員入場收費,確實于法、于規無據,有亂收費之嫌,絕非長久之計。從行政改革的趨勢看,這塊費用由公共財政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專款預算,是比較恰當的。
就體育場館開放問題,大學與市民之間的相互埋怨甚至苛責沒有意義,相互理解、接納與融合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趨勢與標志。而融合的前提,是相互妥協并共謀一種權利平衡,否則只能在紛爭處打轉轉。(作者系河北科技大學紡織學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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